国际合作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02日 文章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强化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传递分享学校办学经验,按照学校关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规范国际合作项目管理,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际合作项目是指我校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教师个人与国(境)外有合法资质的院校、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国际企业等开展的以合作办学、课程引进、国际职业资格标准引进、教师交流、访问学者、课题科研、专业技术培训、学生访学实习、国际会议等非临时性活动为目的,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意向书或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为保障的各类国际合作。

第二条 实施的国际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合作双方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大学、教育机构、国际企业间建立以我为主、互惠互利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校院两级分级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国际合作项目专人专项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际合作项目的审批、听取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召开工作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

第六条 国际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国际合作项目提供有关外事政策咨询、综合协调及其它涉外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为国际合作项目实施提供协助与业务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有意向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的单位和教师应认真考察、调研国外合作方的背景、资质、学术实力。填写《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申报书》交国际处。教师个人项目纳入各单位统一申报管理。

第九条 国际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申报书》中的外方基本条件部分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 合作方涉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的,国际处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办公室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汇报请示,对外方机构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资金涉及境外资金资助的,国际处负责向北京市外办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进行汇报请示,对外方机构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国际处负责将《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申报书》报领导小组,一般性合作项目由组长召集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做出是否予以立项的决定。对于重大合作项目,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合作项目的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可行性、成本控制、时间进度、预期成果、存在风险、法律文件等进行评估,形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给予立项。

第十三条 国际处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项目申报单位。未获批准的项目不能立项实施。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通知的合作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可与国外合作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 法律文件签署须经学校律师审定,履行学校有关程序。

第十六条 法律文件须在签署一周内交国际处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需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国际合作项目由国际处协同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负责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定专人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施周期一年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项目单位须在每年11月将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阶段性总结交国际处。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在项目完成1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提交项目报告。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适时组织会议,听取项目负责人答辩,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成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成果进行提炼、总结,发挥成果的辐射和溢出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国际处负责将国际合作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在学校网站上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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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02日文章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强化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传递分享学校办学经验,按照学校关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规范国际合作项目管理,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际合作项目是指我校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教师个人与国(境)外有合法资质的院校、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国际企业等开展的以合作办学、课程引进、国际职业资格标准引进、教师交流、访问学者、课题科研、专业技术培训、学生访学实习、国际会议等非临时性活动为目的,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意向书或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为保障的各类国际合作。

第二条 实施的国际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合作双方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大学、教育机构、国际企业间建立以我为主、互惠互利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校院两级分级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国际合作项目专人专项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际合作项目的审批、听取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召开工作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

第六条 国际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国际合作项目提供有关外事政策咨询、综合协调及其它涉外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为国际合作项目实施提供协助与业务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有意向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的单位和教师应认真考察、调研国外合作方的背景、资质、学术实力。填写《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申报书》交国际处。教师个人项目纳入各单位统一申报管理。

第九条 国际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申报书》中的外方基本条件部分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 合作方涉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的,国际处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办公室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汇报请示,对外方机构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资金涉及境外资金资助的,国际处负责向北京市外办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进行汇报请示,对外方机构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国际处负责将《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申报书》报领导小组,一般性合作项目由组长召集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做出是否予以立项的决定。对于重大合作项目,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合作项目的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可行性、成本控制、时间进度、预期成果、存在风险、法律文件等进行评估,形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给予立项。

第十三条 国际处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项目申报单位。未获批准的项目不能立项实施。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通知的合作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可与国外合作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 法律文件签署须经学校律师审定,履行学校有关程序。

第十六条 法律文件须在签署一周内交国际处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需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国际合作项目由国际处协同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负责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定专人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施周期一年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项目单位须在每年11月将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阶段性总结交国际处。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在项目完成1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提交项目报告。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适时组织会议,听取项目负责人答辩,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成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成果进行提炼、总结,发挥成果的辐射和溢出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国际处负责将国际合作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在学校网站上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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